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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抗癌药无罪 陆勇案或促代购降药价

2015年02月27日 17:30 来源于 财新网
沅江市检察院已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因陆勇代购印度仿制药不属销售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财新网】(实习记者 姚家怡)昨日(2月26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陆勇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他通过网购的信用卡替白血病病友代购印度仿制的抗癌药,因其使用的信用卡是他人身份且该仿制药在中国属未经国家许可的药品,当地检察院在去年7月对其提起公诉。

  沅江市检察院发布的《对陆勇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中,认为陆勇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但不属于销售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借记卡使用的行为则因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

  此稿为财新网健康频道“无恙”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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