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北京高院审理刘志军减刑案公示:死缓改无期

2015年12月14日 12:55
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最高人民法院网登载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以下为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刘志军,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版面编辑:王永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