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4月14日消息,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等的认定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决议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