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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万元可入刑 一般起刑点由5000元调至3万元

记者 单玉晓
2016年04月18日 10:27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认定标准分别为3万元、20万元、300万元;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死缓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近半年后,与之相配套的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终于揭开面纱。4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贪污受贿犯罪的一般入刑门槛由5000元调至3万元,明确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是3万元、20万元、300万元,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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