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两岸被判刑人移管制度自2009年建立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大陆已向台湾地区单向移管了五批19名在大陆服刑的台湾被判刑人回台服刑,但由于缺乏操作规范,尚无大陆在台服刑居民被移管至大陆服刑。4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大陆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有据可依。
财新记者了解到,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并于同年6月25日起生效。该协议成为两岸被判刑人移管基础,第11条约定:“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此后,两岸开展了被判刑人移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