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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得以维稳名义干预行政诉讼

2016年07月08日 11:40 来源于 财新网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将行政应诉纳入行政考核范围,明确将对违反规定者追责。学者指《意见》原则性内容多,忧其易流于形式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 实习记者 朱江)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干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针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7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上述内容,并将其纳入官员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有受访学者指出,《意见》部分内容原则性较强,监督和追责的规定不多,担忧流于形式。

  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复议机关应诉责任等内容,被认为有助于保障民众诉权,但依然难以遏止行政机关干预“民告官”的现象。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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