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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一审获刑12年 涉旅游景区评级

2016年08月04日 21:5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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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20家单位或个人在旅游专项资金拨付、旅游景区评级、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460余万元
资料图:胡学凡。 东方IC

  【财新网】(实习记者 邓瑞璇)落马已经两年多的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8月2日站在法庭上听到了一审判决。据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消息,8月2日上午,安庆中院对胡学凡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胡学凡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对胡学凡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4602510.1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现年61岁的胡学凡当庭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安庆中院判决书显示,199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胡学凡利用其担任黄山市徽州区委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黄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20家单位或个人在旅游专项资金拨付、旅游景区评级、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姚某、丁某、孙某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02510.1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学凡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胡学凡多次向姚某、代某索贿共计215万元,对其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胡学凡归案后虽曾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翻供,庭审中拒不认罪,对其受贿犯罪所得未进行任何退缴;胡学凡在被羁押期间配合公安机关侦办其他案件,依法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高昱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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