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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骗拐走婴幼儿并出卖从严处罚

2016年12月23日 10:2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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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明确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偷盗婴幼儿”情形,同时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
2016年6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梧州警方联手,抓获涉嫌拐卖儿童的5名犯罪嫌疑人。 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侵犯人权,备受社会关注。近年来,温州、上海等地频频查获特大跨省拐卖婴儿案件,这些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父母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被拐卖的婴幼儿经多次转手,层层加价,从中牟利。虽然刑法对类似“偷盗婴幼儿出卖”犯罪配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重刑,但未明确何为“偷盗婴幼儿”,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一,不利打击犯罪。

  财新记者获悉,12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其中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属于刑法拐卖儿童罪中“偷盗婴幼儿”的情形。《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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