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据央视新闻消息,2017年2月24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指控: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志庚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茂、东莞市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小华、新亚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张峻、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枫等单位和个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家人等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 817.0150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