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 单玉晓)“全民炒房”时期,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牵动各方神经。近日,天津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引发广泛讨论。
据天津《每日新报》报道,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此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