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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3·17新政”致房产合同无法履行可解约

2017年12月19日 13:23
会议纪要提出,合同订立后由于“3.17新政”的实施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
【微纪录】卡在中途的购房人

  【财新网】2017年3月17日以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引发了一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3.17新政”的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会议纪要提出,合同订立后由于“3.17新政”的实施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会议纪要全文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3.17新政”的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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