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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夫妻共同债务” 新规能否解决老问题?

2018年01月17日 17:43 来源于 财新网
律师认为,司法机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不同的价值倾向,此前偏重保护债权人,新规意在保护夫妻非举债一方
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共4条,于18日起施行。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 崔先康)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向丈夫生前的对赌协议“说不”,乐视创始人贾跃亭的妻子甘薇出售资产替夫还债……(参见财新周刊“小马奔腾对赌遗案”、财新网“甘薇还招行8亿港元求解冻 银行解冻乐视就能偿债?”)近日,这两位身陷资本市场债务纠纷的女性受到舆论关注,此前备受争议的夫妻一方举债导致知情或不知情另一方巨额负债问题,再次迎来较大范围讨论。

  2003年底,最高法院曾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近15年来,该条款饱受质疑,离婚后“被负债”的案例此起彼伏,要求废止或修改的声音不绝于耳。

责任编辑: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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