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郑一铭 记者 单玉晓)“让不具备重整条件的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司法成本,也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的宏观政策背景下,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日益受到关注。京津冀法院破产审判研讨会日前举行,来自北京、天津、河北35家法院的破产法官代表、管理人代表和学界人士围绕破产重整制度、管理人制度、执转破机制等进行了研讨。
【财新网】(实习记者 郑一铭 记者 单玉晓)“让不具备重整条件的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司法成本,也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的宏观政策背景下,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日益受到关注。京津冀法院破产审判研讨会日前举行,来自北京、天津、河北35家法院的破产法官代表、管理人代表和学界人士围绕破产重整制度、管理人制度、执转破机制等进行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