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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法官研讨破产审判 吁建立重整企业识别机制

2018年07月24日 11:46 来源于 财新网
破产法官及学者认为,让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随意进入重整程序,只会徒增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甚至产生腐败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实习记者 郑一铭 记者 单玉晓)“让不具备重整条件的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司法成本,也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的宏观政策背景下,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日益受到关注。京津冀法院破产审判研讨会日前举行,来自北京、天津、河北35家法院的破产法官代表、管理人代表和学界人士围绕破产重整制度、管理人制度、执转破机制等进行了研讨。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朱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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