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王梦遥)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4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补充侦查工作进行详细规定。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份文件内容并无太多创新之处,一些规定已在办案实践中践行。但对于《指导意见》第四条所规定的,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侦提纲,补侦提纲应当分别归入检察内卷、侦查内卷,各方看法不一,颇有争议。
补充侦查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可就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等提出补侦意见或退回补侦,公安机关在完善证据后,再次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