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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收了近30年 政协委员呼吁启动合宪性审查

2020年05月18日 10:4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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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认为,以“民航发展基金”名义收取机场建设费的行为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根据《立法法》规定,征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财政部的规章
“机场建设费”于1992年3月起向民用航班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后依据财政部2012年3月17日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名称调整为“民航发展基金”。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每次乘飞机都要缴纳的“机场建设费”已经存续近30年,但这笔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依据一直备受质疑。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表示,他将向即将召开的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交建议,呼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这笔费用的征收依据开展合宪性审查。

  “机场建设费”于1992年3月起向民用航班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后依据财政部2012年3月17日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名称调整为“民航发展基金”。《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航班的旅客,应当缴纳民航发展基金,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其中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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