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因不满居住地物业公司仅提供人脸识别作为唯一的门禁验证方式,一租户将其告上法庭。2022年5月25日,原告顾城收到终审判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删除他的人脸信息,提供替代通行验证方式,并赔偿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财新了解到,该案一审时,被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城关天津公司”)曾以使用人脸识别是为了疫情防控为由进行抗辩,并称此举得到社区、街道办认可,一审法院也支持这一说法,顾城因无法证实隐私权受到侵害而败诉。上诉后,二审法院将案由调整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并援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予以改判。
顾城告诉财新,城关天津公司已向其银行账户转入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但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和他联系,尚不确定其余判决结果是否会履行。6月6日、7日,财新分别联系城关天津公司,截至发稿未获回复。顾城说,从起诉到终审判决,这场官司用了九到十个月,他是想身体力行作一个示范,希望这段经历能起到一些参考作用,让普通人能够低成本地维权。
仅提供“刷脸”门禁,租户起诉物业
顾城是一名“95后”,在天津从事保险工作。2021年3月,在只通过网络看房、没有实地考察的情况下,他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的诚基经贸中心租了一套房,租期一年。“租了之后,一开始是同意他们采集了人脸的。”他说,当时曾提出异议,向物业管理方城关天津公司询问除了人脸识别是否可以办刷卡门禁,但被告知只有“刷脸”,他又不可能退租,只能先同意后续再处理。
判决书显示,2021年8月2日至5日,顾城与城关天津公司诚基经贸中心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要求删除其人脸信息,并提供无障碍出入方式,均被拒绝。8月9日,他委托律师向城关天津公司邮寄律师函表达诉求,亦未得到回复。之后他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起诉了城关天津公司及其总公司。
据起诉状,顾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删除他的人脸信息,停止对他人脸信息的处理,并出具删除完毕的书面证明;为其提供其他保证隐私权的便利出入方式;赔偿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6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顾城介绍,他在这个节点起诉与最高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有关。
2021年8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生效施行,其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1年8月20日,中国立法机关通过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民法典》基础上丰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内涵,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规定个人有权向处理者查阅、复制,以及有权请求更正、补充和删除相关信息。(详见财新网《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了 互联网大厂迎挑战|特稿精选》)
人脸信息系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保法》确立的“敏感个人信息”范畴,这类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除该法明确的特殊例外情形,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要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财新注意到,顾城起诉时《个保法》尚未施行,但《民法典》第1034条、1035条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等。
近年来,从刷脸支付、门禁考勤、金融远程开卡到安防反恐、智慧社区、轨道交通等领域,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密集拓展商业版图,在公众或熟视无睹或未曾注意到的应用场景中迅猛生长。由此也引发信息泄露、歧视、监控泛滥等各种争议。(详见财新周刊《人脸识别遍地开花,谁来守护我们的脸?》)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越来越多的城市街道办、居委会开始在住宅小区推广人脸识别门禁,并称这是疫情防控需要。顾城居住的诚基经贸中心亦是如此。
据天津媒体北方网,和平区五大道街国际公寓第一社区党委书记陈思延在2020年2月表示,诚基中心是由两栋33层和一栋50层的超高楼宇构成的大型商住混合居民小区,拥有居民住房5536套,商户400家,容积率高达17.5,人口过载、居住密度大、套内通风差,有居民2万余人,返津人员、外籍人士多、人口构成复杂。2020年1月24日,天津市启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后,他们社区和第二社区以及诚基中心综合治理办公室、物业公司等多部门立即开始行动起来,经过多个部门的研究商讨,决定紧急启用人脸识别系统。
财新注意到,诚基中心的人脸识别系统在疫情前已安装完成,原计划在2020年6月调试启用,在新冠疫情发生后,当地基层社区将其视为落实人防+技防中“技防”的一种方式。陈思延曾在2020年2月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诚基中心历年来都是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的楼盘,保障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必须进行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原则就是“堵住口、卡住门、看住人”。
顾城告诉财新,关于物业公司等方面提出启用人脸识别是出于疫情防控和综合治理的目的,他认为考虑人脸信息的特殊性,仅提供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门禁的必要性不足。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等公权力而言须有法律授权;对其他机构而言,双方要协商一致,还要有明确配套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我肯定不可能把信息都交给没有被证明可以信任的机构来管理”。
隐私侵权还是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起诉状显示,顾城认为,他多次要求城关天津公司删除其人脸识别信息,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但被明确拒绝,且被告使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这侵犯了他的人格权,违反了处理人脸需要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2021年9月3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对该案以隐私权纠纷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据判决书,城关天津公司辩称,诚基中心的一切服务活动都是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后产生的,顾城不是诚基中心的“真正业主”,而是租户,如果没有办法适应可以自行搬离。人脸识别信息采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社区、街道办共同完成的,同时在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进行联网监控,并符合疫情管控要求。
庭审中,城关天津公司确认对顾城的人脸信息进行了采集、使用、存储,其总公司没有这些行为。该信息只使用于诚基中心相关门禁系统,存储在城关天津公司内部数据库和硬盘,该数据库没有跟网络连接。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顾城并未提交被告对他的人脸信息存在泄露、篡改、丢失的相关证据,对于城关天津公司所称顾城的信息只用于门禁系统的陈述,顾城予以认可,他也未提交二被告使用、存储、泄露、滥用他信息的其他证据。
和平区法院表示,城关天津公司抗辩,使用顾城人脸信息是按天津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系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和需要,该院鉴于诚基中心居住人员众多,使用人脸信息确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该意见予以采信。顾城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故该院认为顾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21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顾城及其代理律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向孜向财新确认,该案最初是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起诉的,但一审法院将该案列为隐私权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案由选择由法院确定。2020年12月底,在《民法典》生效前夕,最高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在第二级案由“人格权纠纷”项下,把“隐私权纠纷”变更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这表明,有关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纠纷并不等同,而在司法实践中隐私侵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举证责任也不同,对诉讼原告而言,前者要重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