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在位于该院审判大楼一层的公审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03,下称东北高速)前董事长张晓光涉嫌经济犯罪一案。
该案是由吉林省检察院侦查终结,指定白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庭审中,检方指控现年50岁的张晓光涉嫌五项犯罪:
第一项: 1999初至2004年末,张晓光利用其担任东北高速董事长及兼任黑龙江哈松公路大桥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总计914万人民币;
第二项:1998年初至2004年末,张晓光利用担任黑龙江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和东北高速董事长等职务之便,采取个人消费用公款核销的手段四次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48万余元;
第三项:2001年末,张晓光利用担任东北高速董事长职务之便,两次将公款总计3300万人民币挪用给其女友用于房地产开发等赢利性活动;
第四项:1998年初,张晓光利用担任黑龙江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向其女友经营的公司采购不合格的机油添加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83万余元;
第五项:张晓光现有财产除去其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以及其犯罪所得,尚有2934余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综上,检方指控张晓光已触犯刑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张晓光案涉案金额总计高达人民币7280余万元,为吉林省建国以来数额最大的一起腐败犯罪案。
在张晓光受到的五项指控中,格外受到关注的是第一项受贿罪中,与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中行)“高山案”相关的第五起犯罪。
获悉,检方指控张晓光于2001年5月,应其朋友李东哲的要求,在河松街中行开设账户并将东北高速资金陆续存入该账户。为此,张晓光两次收受李东哲给予的贿赂款总计700万元。由于张晓光上述行为,东北高速账户上的2.93亿元资金丢失,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庭审显示,张晓光于2005年1月12日被拘留——当时正值东北高速在河松街中行丢失巨额存款人民币2.93亿元事件曝光后一周。
张晓光被拘留后三天,1月15日,东北高速就巨额存款失窃一事对外发布公告,公告中称,已经向吉林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河松街中行支付2.93亿元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该案几经波折,最终经最高法院指定由北京高院负责审理。
但河松街中行向北京高院提出了中止审理的申请,认为该案是“106特大金融诈骗系列案件”(此为公安系统对河松街中行案的统称)之一,正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之中,本案涉案嫌疑人河松街中行原行长高山已经潜逃,张晓光也已经被检察机关批捕;案件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故该案件的民事纠纷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结论为依据。(参见2005年第2期“一个行长的失踪”,2006年第5期“‘高山案’余波”)
因此,此次张晓光的出庭受审,牵涉的不仅仅是其个人腐败犯罪问题,对于“高山案”中所涉及的河松街中行与东北高速的纠纷解决也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过,庭审中,张晓光承认拿到了上述700万元贿赂款,但并不存在和李东哲串通勾结,只是当时东北高速有项目要在哈尔滨开立账户,正好李东哲出面说帮中行的朋友拉存款,张就做了顺水人情。张晓光表示其对于整个开户过程以及最后存款的丢失均并不知情。张晓光的辩护律师也指出,东北高速2.93亿元存款的丢失,同张晓光个人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整个庭审持续了一天,至傍晚8时方告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公布判决结果。
在张晓光案开庭前两天,9月12日,东北高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免去了张晓光的董事职务,同时由第一大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提名的梁衷喜补充这一董事空缺,担任东北高速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但东北高速第三大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并明确表示了不同意见。其理由主要是东北高速于年初曾就第一大股东欠公司7000多万元一事,起诉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和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梁衷喜是第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欠款的主要责任人,其行为已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目前该案尚在诉讼期间,梁衷喜却要到东北高速出任董事,对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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