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卸任台北“市长”一职不久的马英九,本应该在2007年以国民党主席的身份,全力投身党务,并为来年的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做好热身。但事不遂人愿,马英九在2月13日宣布参选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大选的同时宣布辞去国民党主席。
消息一出,令岛内“小马哥”的支持者亦忧亦喜——忧的是,失去了国民党主席这个重要平台,在未来的一年多日子里,马英九将既无正式的行政资源、也无政党资源来向选民证明自己,以图交出合格的“成绩单”;喜的是,马英九在压力之下,终于一改过去在是否参选上的模糊态度,抛弃“泛蓝”要进行“党内协调”的原则,成为岛内首位宣布角逐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大选的候选人。
导致马英九辞去担任19个月之久的国民党主席职务的,是发轫于2006年的“首长特别费案”。所谓“首长特别费”案,指民进党台北市“立法委员”谢欣霓等“检举”马英九涉嫌将市长特别费占为己有,随后台湾“高检署”查黑中心受理查办。
而该案检察官在2月13日以马英九涉嫌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为由,正式起诉马英九。检方指出,马英九在八年台北“市长”任内,涉嫌将1117万新台币(约合200余万人民币)的首长特别费据为己有。而在台湾,贪污属于重罪。
一向以清廉自律形象示人的马英九,在2006年11月就曾表示,如果他被起诉,将依照党内规定停止党权。而在2007年2月9日,马英九再次重申自己的立场:若遭起诉,绝对会辞掉党主席职务。马英九今日之举可视为兑现诺言。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铭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所谓“首长特别费”,实际是在台湾行政官员薪酬普遍不高情况下的一种加薪体制。这种体制由来已久,其金额数量由各地“立法机构”自行决定,主动汇到行政官员的私人账户上。“特别费”一半是用收据报销,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额支付;另外一半凭官员签名就可以直接领用。正是这种长期形成的体制,造成一向奉公守法的马英九都没有注意到这笔钱可能引发如此严重后果。
马英九曾就“首长特别费”案表示,他没有侵占的故意与对象,应该不构成贪污。如果检方要以侵占公款作为起诉他的理由,前提必须是他知道这是一笔公款,而且他有侵占的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尽管马英九在宣布辞去党主席后强调,仍将以党员的身份,为国民党的改革与团结继续奋斗。但是,在试图同岛内属于“泛蓝”的官学两界重量级人物联系时,却要么手机关机,要么表示正在参加与此事有关的紧急会议,不便置评。由此可见,随着“首长特别费”案进入诉讼程序,国民党正开始启动某种危机应急机制,以便处理由马英九辞职可能引发的党内继承人风波,以及正在慢慢发酵的2008选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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