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这是继1999年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后第二个就审判公开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同《若干规定》主要确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不用,此次《若干意见》规定了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公开三大基本原则以及一系列的具体要求。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这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若干意见》指出,司法公正应该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意见全文共27条。
《若干意见》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若干意见》明确了重大案件听证原则。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同时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在针对目前经常出现法院以法庭太小,旁听证已经发完为由拒绝一部分旁听庭审的现象,《若干意见》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这意味着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则成为例外。
在裁判文书公开问题上,《若干意见》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相关的法律文件也规定了法院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经当事人申请涉及商业秘密和离婚案件外,一律要进行公开审理。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若干意见》认为审判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