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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总计获赔350万

2008年06月26日 18:28 来源于 caijing
首位原告任贞朝已经去世;法院认定假药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经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的11件民事索赔案进行宣判,认定假药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经营企业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判处赔偿金额共计350多万元。
  2006年4月,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下称“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65名使用该药品的患者中部分出现了肾衰竭症状,其中14名患者因此死亡,另一人病情加重。同年5月,该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在全国范围内被紧急查封。
  据查,该案主犯王桂平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二药”。“齐二药”负责原、辅料采购的相关人员在未确切核实王桂平的供货资质的情况下,购入了一吨二甘醇;而负责化验、生产质量的相关人员,开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致使该批假冒丙二醇被投入生产。2006年4月19日,中山三院开始采用在药品采购中惟一中标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
  2007年8月,任贞朝等11名“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向中山三院索赔系列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11名原告共索赔2000万元,其中任贞朝一人索赔600万元。任贞朝于2006年4月因重症肝病入住中山三院,当年4月19日注射了“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其后出现急性肾衰竭症状,中山三院为其施行了肝肾联合移植手术。就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任贞朝去世。
  任贞朝等六名原告的代理律师陈北元说,尽管原告只向中山三院索赔,但法庭仍判定药品生产商“齐二药”,以及假药的两家经营企业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有重责,判定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受害人获赔金额不等,最高为任贞朝,获赔70多万元,最少约35万元,共计350多万元。
  此前,在今年4月2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齐二药”刑事案一审判决,“齐二药”总经理朱传华、化验室主任郭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副总经理郭兴平、总经理尹家德等人,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七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5月,王桂平被江苏省泰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们认为,法庭在适用法律和判决赔偿标准上,是比较恰当的。”陈北元表示。但他也认为,现行的赔偿标准对违法厂家起不到威慑作用。陈北元呼吁尽快制订《药品安全法》,并设立惩罚性赔偿,对假药造成的损害,按实际损害额的3倍进行赔偿。
  陈北元还建议,有关部门应建立药品危害的紧急救助基金制度,“如果发生假药危害,受害人可以在民事赔偿完成前,获得这项基金的资助,获得必要的紧急救助。”陈北元说。■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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