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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原区长陈超贤获刑13年

2008年07月09日 14:22 来源于 caijing
陈超贤为陈良宇“黄浦帮”的小兄弟,被一审法院认定受贿310余万元


 
  7月9日上午10时许,上海市长宁区原区长陈超贤受贿案在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获悉,陈超贤一审因受贿罪获刑13年,其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法庭上,陈超贤表示不服判决,因为“法院只认定了其自首,没有认定其重大立功”。 不过尽管自己不上诉,陈超贤要求法院将其“不服判决因素”记录在案。
  一审法院判决显示,陈超贤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长宁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香港商人杨崧才等六人共计310余万元贿赂,数额巨大。其中,最大一项行贿累计约60万元。不过,陈超贤被认定的犯罪事实并不涉及其任职建材集团董事长期间的行为。
  此前,检察机关指控称,1991年至2006年期间,陈超贤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香港世博公司董事长杨菘才、上海银荔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永庆、香港新世界集团副主席杜惠恺、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蔡志刚、上海海直公司经理陶宏、上海景亿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曹富春,在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买卖房产、土地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上述六人所送117万元人民币、7.7万美元、82万元港币、3.4万加拿大元、0.2万欧元、0.5万英镑以及达路牌汽车一辆,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312万余元。
  此前,对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的判决中,港商杨崧才也曾贿赂陈良宇共计23万港元、10万元人民币。为此,陈良宇利用职权,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合作经营上海闽江饭店的机会,并在后来的拆迁补偿中获得2100万元的利益。
  陈超贤是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黄浦帮”的小兄弟,一直在黄浦区任职,自1998年开始任黄浦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003年已被发现有经济问题的陈超贤,又被陈良宇“带病提拔”,调任长宁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据官方通报,2006年11月,有关部门在调查上海市社保案过程中发现了陈超贤等干部涉嫌严重违纪问题。2007年5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委决定对陈超贤分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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