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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李培英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其中,贪污8250万元,但鉴于贪污赃款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受贿2661万余元,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后,两罪并罚,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3月17日上午,李培英案终审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开庭。该案至今尚未终审宣判。但在一审及终审的司法材料中,覃辉均以数额最大的行贿者出现在李培英案中,其累计向李行贿1867.68万元,占到李培英受贿总金额的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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