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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通话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案原告终审败诉

记者 王婧
2011年06月26日 09:36
原告因不满“每次通话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但法院判决认可了被告所解释的计费方式,并认为原告主张的“按月累计通话时长”的计费方式“无法律依据”

  【财新网】(记者 王婧)因不满“每次通话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北京的张女士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告张女士败诉。(相关报道参见财新网“通话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被诉不合理”)

  在二审中,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答辩称:移动及固定电话通话费的计费单位由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各电信企业均遵照执行。即,这是全行业通行的标准。

  中国通讯资费的计费原则,始于1995年原电邮部颁布的《全国数字移动电话(GSM)计费原则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以分钟为计费单位,有效计费时间自被叫应答开始至首先挂机或无限信道释放为止的计费原则。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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