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12月16日消息,财政部出台了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财税[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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