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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一区委书记因受贿一审被判12年

2011年12月16日 11:49
潘潇15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据新华社12月15日消息,广州市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因犯受贿罪,15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万多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版面编辑:李禹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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