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贺信)广州市中级法院12月16日上午对广东省茂名市原副市长杨光亮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相关赃款合计4597万余元予以没收。
杨光亮的犯罪行为横跨1992年至2009年。在此期间,他先后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
据法院认定,杨光亮涉嫌受贿款项,大部分来自房地产行业和餐饮行业。他利用职权便利,为上述企业在获得土地出让权、减免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安排公务接待方面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