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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瘦肉精”事件6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1年12月29日 09:35
张运能等6名屠宰户分别被法院判处3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新华社12月28日消息,记者28日从江苏省高级法院获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瘦肉精”事件又有新进展,张运能等6名屠宰户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13日分别被法院判处3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于27日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期间,张运能、李业富、王国庆等6人陆续进驻南京市建邺区兴旺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2009年3月,6人与屠宰场签订责任状,不得调运喂食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药物添加剂的生猪。但其后,6人陆续违反规定,自今年初开始,分别通过他人从河南省购买生猪,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瘦肉精”成分,仍在屠宰场进行屠宰、销售。

版面编辑:李禹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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