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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外国人被驱逐出境无司法救济

2011年12月29日 17:34 来源于 财新网
对于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这意味着,对这些措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从1980年到2010年,外国人出入中国国境的人次增长了35倍,随着数量的增长迅速,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的问题日趋复杂。

  2011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较之1986年施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在处罚手段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更为细化。

  草案增加规定了“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手段。对于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以及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可以继续盘问。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外国人,可以拘留审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60日。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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