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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造成扬尘污染者罚款最高达3万元

2012年03月01日 16:56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违反《办法》的,视情况可处1000元至3万元罚款

  据新华社3月1日消息,(记者刘宝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山东“十二五”期间突破大气污染防治、解决颗粒物超标等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按照规定,违反《办法》的,视情况可处1000元至3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山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版面编辑: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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