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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规范平光“美瞳”注册要求

2012年03月05日 20:13
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俗称平光“美瞳”)的注册申请将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受理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月5日消息,日前,该局就做好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今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注册申请将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受理。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按照角膜接触镜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自2012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一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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