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晨光死缓溯源

2012年05月04日 10:16 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 评论(0
   近年来首个获刑的省级统战部长,主要贪腐行为在任职统战部之前,凸显中国官场“带病提拔”现象

  近年来首个进入司法程序的省级中共统战部部长贪污腐败案,日前一审落槌。

  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统战部原部长宋晨光,被认定受贿1263万余元,于4月27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国内的政治架构中,统战部是中共各级党委主管统一战线的职能部门,其一把手直接涉及权力寻租的空间相对较小,被查处者比较鲜见。

  在宋晨光之前,2000年8月,宁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区委统战部长、人事劳动厅厅长周文吉,因“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以权谋私”被中纪委、监察部开除党籍,并被撤职;在宋晨光之后,2012年1月,原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长周镇宏因涉嫌严重违纪受到纪检部门调查(参见本刊2012年第6期“儒官坠落”)。

  如周镇宏涉案主要指向其主政广东茂名时期的腐败问题一样,宋晨光涉案的情况,也主要涉及其任职江西省政府建设厅以及在江西省宜春市担任党政一把手期间。

  这也说明,由于民主及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中国官场中的“带病提拔”现象依旧,贪腐问题并不妨碍官员上升的通道。

“认罪态度好”

  1952年12月出生的宋晨光,江苏高邮人,出身行伍,曾任团政委、师政治部副主任;1989年转业至江西省政府办公厅,1994年任江西省政府法制局副局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96年后,宋晨光历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宜春市长、市委书记;2008年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直至案发。

  2010年7月,宋晨光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月19日,被免去领导职务。2011年7月,中共中央纪委决定,“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宋晨光并移送司法。

  2012年4月11日,宋晨光案在山东省泰安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16天后即一审宣判。从“落马”到一审宣判,宋晨光案历时两年九个月。

  一位旁听宣判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判决书从14时30分一直宣读到近16时,持续约一个半小时。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定宋晨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但是,鉴于其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认罪态度好”是宋晨光获得从轻判决的原因之一。财新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宋晨光自被纪检部门调查后即表现得比较“配合”。

  知情人士介绍,宋晨光是从位于北京的秦城看守所被押解到泰安市看守所的。刚到泰安时,“思想负担特别重,有很多顾虑,甚至彻夜难眠,白天晚上都睡不着觉”。不过,到开庭时,宋晨光“气色还好”。

  这是多年来泰安市司法机关首次办理副省级官员贪腐案,当地对此极为重视。检方起诉书显示,泰安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因“案情重大、复杂”,曾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2年2月17日再次受理审查起诉,3月14日向泰安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合议庭由泰安市中院一副院长任审判长;控方由泰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学刚、公诉处长赵兴杰、检察员戴晓宁和代理检察员李伟等四人组成。

  检方起诉书的末尾称,被告人宋晨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而被起诉后,宋晨光的表现被有关办案人士概括为“三不”:不请辩护人、不辩解、不上诉。

  一审期间为其担任辩护人的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桂林和张立国,来自司法机关的指定。

  这是中国贪腐高官中较常见的现象,因为案件一般都先经过纪委“双规”阶段,再转到司法机关侦查、公诉、审判,因此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罪责多重已有大致框架,被告人辩护的空间并不大。

  据旁听者介绍,庭审中,宋晨光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则从部分指控事项定性错误、受贿金额的认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方面入手进行了辩护,对起诉书部分指控提出异议。

  辩护人还认为,宋晨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诉之前,就已如实向纪检机关交代所犯受贿全部罪行,并在司法机关立案后一直如实陈述,其表现应视为“自首”。且全部赃款赃物被追缴至国库,应酌定从轻处罚。

  但法院最后仅认定构成“坦白情节”,对自首主张未予认定。

  一审宣判结束后,宋晨光口头向法庭表示对一审判决不上诉。

受贿金额认定精确到“分”

  细究宋晨光案不难发现,这仍是个较为常规的贪腐案:关键词不外乎房子、车子、票子、金条、特定关系人,案情也属司空见惯。

  据检方指控,宋晨光担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期间,涉嫌受贿五笔总计19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他接受仪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应仲树的请托,为该公司在井冈山市开发的中国光彩事业培训基地用地拆迁提供帮助,并收受人民币10万元。

  “相比起他在宜春任上的犯罪指控,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位参与旁听者认为。

  起诉书指控宋晨光的罪名只有一项,即受贿罪,且受贿金额精确到“分”——这在近年来被审判的高官中,较为罕见。

  起诉书称,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在任职江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570775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中与他人共同受贿338.4万元,索贿123.695575万元”。

  这些指控后来基本全部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何以如此精确?据起诉书指控,宋晨光通过索要房产、要求行贿人支付情妇装修费用、收受金条、索要轿车等手段索贿。案发后,对相关物品作价,才得出如此精确的计算。

  通观指控,宋晨光案作案手段并无特别之处,无非是在工作安置、职务晋升、企业资金借贷、获取土地开发项目、用地性质变更、加快拆迁、承揽工程、催办案件等处做文章。

  导致宋晨光案发的线索与江西济民可信药业公司(以下简称济民可信)董事长李义海低价接盘锦绣山庄有关。

  在2010年7月宋晨光“落马”后,江西知情者即向财新记者透露,“济民可信是江西较大的医药企业,李义海和在宜春主政多年的宋晨光‘关系亲密’”。

  出生于1963年的李义海在下海经商后,兼并了江西宜春秀江制药厂(济民可信前身)并发迹,成为江西省人大代表;在2009年“胡润百富榜”中位列江西籍富豪第五位。

  2008年12月,李义海因涉案被江西省公安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刑事拘留;2010年3月31日,李义海被罢免省人大代表职务。目前,李义海案结果尚无公开信息披露。

  锦绣山庄是宜春市委接待处管理的宾馆之一。2006年改制时,李义海旗下的济民可信接盘。按当时协议,济民可信出资5500万元,收购锦绣山庄酒店大楼及山庄西侧的650亩土地。

  但这一本已作低的出价,并未被严格执行,济民可信未足额支付即入主。

  检方指控,2005年8月至2007年10月,宋晨光利用担任中共宜春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济民可信董事长李义海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宜春市锦绣山庄宾馆提供了帮助。此外,宋晨光还为李义海“追索被骗资金”“推荐人员的职务晋升”提供了帮助,并为李义海请托的案件进行催办。

  不过,关于宋晨光与李义海的利益交易,按检方指控,涉案金额并不高,宋晨光先后三次在其宜春市委办公室收受李义海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

  而据旁听者介绍,在被指控的总共1263万余元受贿金额中,庭审中对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有争议。

  起诉书称,2006年8月,时任宜春市委书记的宋晨光,接受江西万维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邹雄毛的请托,为其获得樟树市不沉湖开发项目提供了帮助;9月,宋晨光通过北京百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国,收受邹雄毛给予的200万元。

  对此,辩护人认为,张建国是邹雄毛的长期生意伙伴,还是邹雄毛取得樟树市不沉湖项目的代理人及合作伙伴,在不沉湖项目中具有投资利益,他与邹雄毛同属该项目的请托人,因此邹雄毛汇给张建国的200万元不能等同于宋晨光收取了200万元。

  张建国只给了宋晨光30余万元,160余万元尚在张建国手中,因此只应认定宋晨光从中受贿32万余元。

  但从判决结果看,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并未被采纳。

“特定关系人”受贿

  近些年来,“特定关系人”成为官员贪腐的隐身衣。对此,司法机关也加大了打击力度。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曾规定,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宋晨光案中同样不乏“特定关系人”的身影。在检方起诉书中指控的78次受贿中,有近30次是宋晨光通过其妻子薛丽鸽、儿子宋柑霖、情妇高水根等人实现的。

  起诉书显示,薛丽鸽、高水根被另案处理。不过,目前尚无两人涉案情况的公开消息。

  例如,2002年上半年至2006年底,时任宜春市长、市委书记宋晨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个体经营者谢和平请托,为其朋友承揽宜春市迎宾大道工程、催要宜春市工业园天桥路外环南路工程款、加快锦绣共和房地产项目用地拆迁提供帮助,并为谢和平向四特酒责任有限公司推销酒基以及为谢和平推荐人员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作为回报,2003年底至2007年上半年,宋晨光本人或通过薛丽鸽、宋柑霖先后七次索取和非法收受谢和平人民币100万余元。

  2003年初至2008年3月,宋晨光接受下属曾柳青请托,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同时通过薛丽鸽先后八次收受曾柳青人民币共110万元。

  2004年2月,时任宜春市委书记宋晨光与薛丽鸽、曾柳青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勇取得四特老窖牌白酒南昌地区销售代理权提供了帮助。

  此后六年间,宋晨光夫妇和曾柳青按每年销量的比例收取好处费的方式,七次收受黄勇人民币共计338.4万元,其中宋晨光夫妇分得203万元。

  从2005年10月至2008年初,宋晨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西振和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涛的请托,为徐涛儿子工作安置、妻子职务晋升、企业资金借贷,以及人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鼎小镇项目用地性质变更提供了帮助。

  为此,宋晨光单独或伙同其情妇高水根,先后14次索取和非法收受徐涛、人和置业总经理施坚卫给予的财物281万余元。

  除了金钱,宋晨光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的贿赂还包括房产和汽车、购物券、金条等。

  例如,2006年10月、11月,宋晨光伙同高水根向江西振和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涛索取价值40.5088万元的房产和独立车库各一套;

  2007年上半年,宋晨光通过薛丽鸽、宋柑霖,向谢和平索取价值人民币17.98万元的尼桑牌轿车一辆;

  2001年上半年,宋晨光向梁辉索要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翠湖花园小区房屋一套,并约定采取由梁辉以宋柑霖名义按揭贷款方式取得房屋,案发前,梁辉已实际支付该房屋各类款项28.633615万元;

  2008年四五月间,宋晨光在南昌市一饭店收受时任丰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序的洪客隆商场购物券1万元;

  2006年春节前,宋晨光在其宜春市委办公室收受江西富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文军给予的价值0.8752万元的金条一根。

  这些指控,基本都被一审法院的判决采纳。

  本刊记者王和岩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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