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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

2012年05月07日 16:58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据国务院办公厅5月7日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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