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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一审判无期

2012年07月02日 16:13 来源于 财新网
刘卓志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开庭审理近一个月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布。

  据新华网报道,7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刘卓志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华网的消息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乘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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