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就当前中国的立法来看,有关违宪审查的内容,只在《立法法》和《监督法》所设立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中有所涉及,其实效不容乐观。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也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