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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司法标准

2013年10月24日 21:52 来源于 财新网
十年前的《南京晨报》钱广如案中,对于钱广如采写的两篇反映空调质量问题的报道,尽管也有失实的内容,但法院均未认定其构成犯罪。法院强调,“这一处理方式不仅体现了刑法谦抑原则,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舆论监督具有公益性特性不宜过度苛责而采取的宽容态度。”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10月22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后,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记者因新闻报道构成该罪应符合哪些标准?从过往法院判决中或可一窥究竟。

  作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的新增罪名,损害商业信誉罪和商品声誉罪在实践中的触犯主体,往往是与被害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媒体从业人员触犯该罪的情况并不常见。最早进入公共视野的一个案件,是2002年的《南京晨报》钱广如案。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路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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