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何帆在《中国法院报》撰文,解读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司法改革部分内容。全文如下:
决定内容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并非“地方的”附属部门。无论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北边陲,每位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承担着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决定》这部分内容,剑指“司法地方化”倾向,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