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计生委网站,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36号)的工作部署,落实好卫生计生部门在食源性疾病相关方面的职能,理顺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信息和核实调查、预警、救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机制,有必要制订《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源性疾病可能是因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当造成,也可能因为个人误食引起。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