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消息,4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一案。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初至2013年8月,被告人陈安众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调整职务等方面提供帮助。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罗曙梅、李灵、温慧君非法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茹新桥、江西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长仁等2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陈安众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