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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反腐之下 职务犯罪数量人数下降

2016年02月23日 18:22 来源于 财新网 | 标签:2016省级两会司法观察
与2014年相比,2015年,至少有20个省份职务犯罪案件结案总数下降;14个省“贪官”领刑人数下降;有至少11个省份职务犯罪结案数量、定罪人数同步下降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2016年省级人大会议落幕,31个省级法院院长陆续交出2015年职务犯罪审判“成绩单”。财新记者发现,2015年,至少有20个省职务犯罪案件结案总数较去年有所下降;近一半省“贪官”领刑人数同比减少,两项指标均同比减少的省份多达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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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014-2015省级法院工作报告中职务犯罪审结数量及判罚人数)


  如表1所示:与2014年相比,2015年,河南、山东、广东、四川等至少20个省职务犯罪结案量下降,河南、山东、四川、安徽等至少 14个省职务犯罪处刑人数下降。其中,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江西等至少11个省的职务犯罪结案数量和判处刑罚人数同步下降。

  对比看来,2015年两项数据的明显低于2014年。横向对比各省数据,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职务犯罪结案数最多的省是辽宁2117件,判处刑罚人数最多的是河南2934人,而2014年,双居榜首的河南成绩为“3305件4915人”,远远多于2015年;纵观各省数据,2014年,职务犯罪结案数在1000件以上的省份至少有13个,而2015年至少有8个。

  2015年,中国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并未削减,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期。中央层面强调“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近乎常态化:中国打虎”版图扩至全国31省份,中央纪委通报35名高官落马,各级法院判决15名落马高官领刑,共有48名将领在2015年公布被查,军队反腐结果通报公开化;地方层面,据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透露,中共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干部覆盖了全国31个省(区、市),全国共立案33万件,处分33.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万人。

  高压反腐策略缘何在地方司法中呈现疲软态势?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告诉财新记者,造成这一现象原因较为特殊,虽然不排除各地执法力度不平衡、宽严尺度不一的因素,但主要原因是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财新记者了解到,原《刑法》第383条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具体数额分为四挡。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了调整,规定“数额”+“情节”并重的两元弹性模式,规定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及相应的三档量刑。

  孙国祥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本应配套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至今未出台,而司法解释关于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肯定”高于原刑法规定的预期,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大批已经进入到审判阶段案件(包括一审和二审)积压在法院待判,“等待司法解释”。

  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去年案件数下降是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改变后“调控”的结果,大致可以估计:2016年,这类案件的数量会上升,很多去年应该判决的案件,被拖到了2016年。

  但周光权也表示,这一变化,也可以理解为中央的反腐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官员对“伸手要被捉”的认同是有了,在这种态势下,犯罪率下降,也可以理解。周光权还强调,司法上惩治腐败,有程序和证据上的限制,有些案件查处了,但未必达到起诉和判刑的标准,或者基于政策上的各种考虑,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以“断崖式”降级等其他方式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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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14-2015省级法院工作报告中典型职务犯罪案例(涉案官员)

  财新记者发现, 2014年、2015年,省级法院工作报告中均不同程度地列举了较为典型的职务犯罪,大致有三类:一类是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省部级高官的腐败案件,天津审理周永康等腐败案件;一类是当地厅局级官员腐败案件,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程孟仁;另一类是新型腐败案件,如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江西“6·7”高考替考渎职案。

  在省级法院工作报告中列举典型腐败官员有何意义?在孙国祥看来,一些新类型的腐败案件写进法院工作报告有警示、教育意义,而影响大、有教育意义的省部级高官涉罪案件“两高”指定异地管辖,“不能简单地说哪个地方省部级高官审的多,那个地方反腐败力度就大”。

  孙国祥长期关注和研究贪污贿赂犯罪,他认为,中国当前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呈现出“宽严皆失”量刑失衡现象。

  具体而言:一是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并没有完全厘清,以纪代法、以纪代刑的现象还是存在;二是腐败案件的量刑标准大起大落,虽然司法机关一直强调对腐败案件要贯彻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但实务中大都反其道而行之,宽严失度便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不公平;三是各地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掌握不一,“一些案件,在数额、情节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一、二审的判决悬殊之大,如同儿戏一般,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司法机关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反腐法治化还存在哪些问题?

  对此,孙国祥强调,尽管高压反腐并不是说对腐败不加区分一律判重刑,但各国反腐败的基本原则大致相同,即腐败犯罪有特殊的危害,对其量刑,应重于普通的非职务的犯罪,而不是相反。“就惩治腐败而言,司法主要在“不敢腐”这个环节上发挥作用,司法的惩治是重要的,但司法无法也不应该统摄一切,民众对司法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也不能有过高的期待”。

  周光权指出,在反腐高压态势之下,仍然有这么多腐败案件,说明在制度建设上还有很多路要走,在犯罪预防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通过公开公正和合法的程序,使被告人受到应有惩罚,有腐必反,对腐败“零容忍”;同时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被告人各项权利,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是司法上必须同时考虑的,两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张柘-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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