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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好人法” 持证救护免担责

2016年08月01日 20:4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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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近日获通过,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若对患者造成损害,施救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财新网】(见习记者 葛明宁)7月29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下称《条例》),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倾向于保护主动施救者的权利。

  《条例》对施救者是否具备相应技能进行了区分,鼓励具备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他市民应当立即拨打“120”电话,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蒋飞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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