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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跑了 赃款买的房炒的股也将没收

2017年01月06日 07:4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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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时可没收违法所得适用罪名的范围,明确违法所得转化的财产也应视为“违法所得”
2017年1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规定》,对违法所得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程序、法律文书格式及送达方式作出规定。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中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明确对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可没收违法所得。但由于概念及标准模糊,实践中存在诸多难题。例如,涉嫌受贿又逃匿的国家工作人员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投资股票或开设公司,这些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2017年1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违法所得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程序、法律文书格式及送达方式作出规定。《规定》共25条,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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