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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泛亚有色”案二审宣判

2019年07月26日 12:4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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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王飚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原审被告单位维持原判
7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上诉人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7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上诉人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据新华社消息,对上诉人王飚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原审被告单位维持原判。

  2019年3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泛亚有色”案作出一审宣判,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王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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