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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规:买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作宠物,一般不入罪

文|财新 覃建行
2022年04月07日 20:45
据现行法和最新司法解释,涉案野生动物系人工繁育,且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从实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加应当慎之又慎。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因买卖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宠物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受到动物爱好者和法律界人士广泛关注。4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此类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不再唯数量论,改以价值作为基本的定罪量刑标准。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目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单独或共同出台《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动物犯罪解释》《走私犯罪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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