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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我们应该尽可能把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这对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包括转让和抵押还是有好处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谢鸿飞说。
谢鸿飞在11月4日举行的2023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WAFI)的法治平行论坛上发表这一看法。2023WAFI由北京市政府主办,平谷区政府、中国农业大学等单位承办,北京市平谷区法院承办法治平行论坛。
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创设了“用益物权”分编,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位列其中。与此同时,2019年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三权分置”改革写入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实现分离。然而,法学界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究竟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债权”还是“物权”,尚未有定论。
不赋予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只会在所谓的“三权”中打转转。
现在过多关注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客观上导致限制农民,特别是已经成为城一代的农二代、农三代对土地权益的处置权。现在很多村庄几乎中青年人口几乎全部离开农村进城发展,限制土地流转局限于本村范围之内,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大打折扣,甚至有时候只能撂荒。即使允许非本村人租赁获得土地经营权,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一旦出租方违约则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权益基本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这些都阻碍了农民土地权益市场价值的充分发现。
已经稳定定居城市的农二代农三代城市应该纳入保障,充分接纳,同时理应退出原本的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