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债权,也要最大限度减少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单位‘四类人员’的负面影响,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2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的高消费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法院于2010年、2015年先后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建立限制消费制度,被执行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也不得实施相应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