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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男子在上海一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时踩到一只猫摔伤致残,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引发舆论争议。最新进展是,该案已经启动再审程序。3月27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布这一消息。
闵行区法院发布的《案情情况通报》称,(2023)沪0112民初52717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个人认为更符合1198条,并不适用1191条,养猫不是工作任务,也不是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是场馆管理疏忽,以至于有猫在运动场所导致人员受伤
那只猫的结果怎么样了?有没有受伤?
总是把责任推到个人身上。
丁律的相关文章最靠谱~
工作场所干着非工作事务,又因为你的非工作性质行为闯祸了,不找你赔偿找谁赔偿!
场所是干什么的?
侵权讲求因果关系,猫致人损伤,猫的存在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猫的存在又是因为有人投喂或者饲养,那么,投喂人或者饲养人对于猫的存在创造了条件,即A的存在引发了B,B又导致了损害结果C的发生。换言之,是投喂人或者饲养人的投喂、饲养行为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危险,并最终导致了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然而,喂人或者饲养人的投喂、饲养行为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杨巍教授的观点根本没有一点都没踩在逻辑上。
原告的律师,原本的法官都有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