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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文|财新 唐爱琳,张智睿(实习)
2024年05月10日 17:48
民政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四方面共14条具体要求。该文件自10月1日起施行
2024年2月8日,重庆,养老院内的老人。七部门表示,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一定程度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纾解了运营压力。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养老机构频频爆雷,多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5月10日,民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月床位费的12倍。

  《指导意见》由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以及金融监管总局七个部门联合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七部门表示,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一定程度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纾解了运营压力。但也有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爆雷”、“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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