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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决定》: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和督察制度

文|财新 孙良滋
2024年07月24日 10:19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
山西大同,云冈石窟。文化遗产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涉及没有纳入文物保护体系但又跟文物保护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等等。图:侯宇/中新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中央民族大学特聘教授王云霞告诉财新,前述论述中,她特别注意到了“协调”、“系统”和“统一”几个词。

  文化遗产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涉及没有纳入文物保护体系但又跟文物保护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等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文物局、文旅部、住建部和自然资源部等,“比如,农业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就是农业农村部主管”。王云霞说,近几年也有学者专家呼吁能够建立协调机制,以统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但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比协调机制更进了一步,也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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