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投案一年余,广东公安厅原厅长李春生受贿案于7月31日一审落槌。当日,湖南郴州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该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春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对李春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春生犯罪时长近21年。郴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副省长、公安厅长,广东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4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2年11月26日,李春生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