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要闻 > 正文

法眼|“损企肥私”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文|财新 冯华妹
2025年01月06日 20:06
徐佐是首名被指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落马中管干部;该罪名的典型特征在于行为人利用了企业内部的信任、委托关系而实施犯罪
资料图:徐佐。

  【财新网】1月6日,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集团”)原副总经理徐佐因涉嫌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辽宁检察院决定逮捕,从而成为首名被指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落马中管干部。

  2024年12月12日,徐佐被“双开”并移送司法,官方通报指其大搞“靠企吃企”,违规经营任职企业同类营业,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等,涉嫌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

  何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按照《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鲍琦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